山东聊城市初步构建起全民医保体系

发布于:2015-01-03 09:15  分类:政策解读

居民大病保险政策最高二十万元补偿

为切实解决城乡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年聊城以市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全面推行居民大病保险政策,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在医保基金报销的基础上,给予二次补偿,政策范围内最高报销额度达20万元。今年前11个月,已为3.14万人报销2014年大病保险费用6703万元;经过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补偿后,累计补偿比例达到65%以上,极大地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就医负担。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居民大病保险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具体范围,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原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确定的20类重大疾病,2014年单独给予补偿。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患20类重大疾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部分,给予73%补偿,1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17%补偿。患20类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但按医疗费用额度和按病种补偿合计,每人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偿。

20类重大疾病具体病种的确定,仍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鲁卫农卫发[2012]6号)规定执行。20类重大疾病中,血友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耐多药肺结核、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其他13类疾病须由基本医疗保险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重大疾病患者须到具备诊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诊疗标准参照《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和国家卫生和计生委制定的临床路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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