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09 15:18 分类:政策解读
第十八条 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该医师定期考核的考核机构认定为该医师本周期考核不合格,6个月内不得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并应接受法律法规培训。6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一)开展的医疗美容诊疗活动与本人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类别不符的;
(二)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场所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
(三)擅自超出核准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
(四)发生医疗事故,持证者本人负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
(六)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在暂停执业活动期间擅自违规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回《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收回后30日内将证书交回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归档管理。
被收回《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不再受理认定申请,应通过考试认定的方式重新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第十九条 获得美容牙科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且从事专业是口腔颌面外科的,负责实施的医疗美容项目可包括《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美容外科"头面部"的部分项目。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设置的医疗美容科,其诊疗科目应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到二级科目,且每个二级科目应有相应类别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执业。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置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美容科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及校验时对该机构的医疗美容服务能力进行评价,无具备相应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执业的诊疗科目不予登记或予以注销。
美容专科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与核准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不符的其他非医疗美容类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或《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按有关规定处罚;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
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时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按我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相关管理办法记分,记分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医疗美容专科医疗机构及设置医疗美容科的其他医疗机构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内完成本医疗机构中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配备。
第二十四条 暂不受理外籍人员关于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