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09 15:18 分类:政策解读
2014年3月17日,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试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的管理办法,并透露,自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运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医疗美容服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执业医师,为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在广东省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应当先取得《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方可按照核准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及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
未取得《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应当在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工作,不得独立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三条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准入的主管部门,负责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准入及执业管理全面工作,制定培训、考核等有关政策,并组建专家委员会。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委托行业协会或学会开展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及考试等具体工作。
《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四条 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四个类别。
第五条 《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获取方式分认定和考试两种。认定程序包括资格审核、答辩。考试程序包括资格审核、笔试、面试,每年组织1次。
认定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申请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按照本人的医师资格类别和医师执业范围,选定一个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类别申报。申请认定方式的,1人限申报1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