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行整容主诊医师从业资质及执业管理办法

发布于:2014-07-09 15:18  分类:政策解读

第三章 考试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以考试方式取得相应类别《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按规定执业注册,其中:申报美容外科类别的,执业范围应为外科专业或眼耳鼻喉科专业;申报美容皮肤科类别的,执业范围应为皮肤病与性病专业;申报美容牙科类别的,执业范围应为口腔专业;申报美容中医科类别的,执业范围应为中医专业或中西医结合专业;

(二)具有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

(三)有从事医疗美容相关临床工作的经历,其中:申报美容外科类别的,应具有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申报美容皮肤科类别的,应具有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3年以上从事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其中从事皮肤美容专业临床工作不少于1年;申报美容牙科类别的,应具有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申报美容中医科类别的,应具有执业注册(执业医师级别)后3年以上从事中医皮肤科、针灸科、推拿科临床工作经历,其中从事中医美容专业临床工作不少于1年。

上述工作经历至少含6个月以上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工作或进修经历。

(四)自申请之日起1年内接受过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举办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岗位培训。

(五)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不是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六)自申请年度起前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申请以考试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其应具备的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 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 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成立专家委员会。

(一)申请以认定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提交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答辩。资格审核和答辩合格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认定,发放《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专家委员会成员的认定申请材料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直接受理,并免予答辩。资格审核合格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予以认定并发放《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以考试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名,提交申请材料。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提交至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审核合格者参加省统一组织的笔试和面试。资格审核、笔试、面试均合格的,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放《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

笔试及面试成绩当年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请以认定或考试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向当地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认定)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从事申报类别的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或其他执业经历证明材料原件。申请考试方式的,工作经历至少含6个月以上三级医院相应科室工作或进修经历。

(四)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非医疗事故主要或次要责任人的证明原件;

(五)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出具的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复印件;

(六)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出具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明;

(七)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规定的时间段内不在同一单位执业的,本条前款(三)、(四)、(五)项应由所在单位按时段分别出具。

所有复印件应由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核验原件,由核验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医师申请以认定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应直接向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申请表》;

(二)内地/大陆《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医学专业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复印件;

(六)专科医师执照或专科医师资格证明复印件;

(七)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

(八)工作经历证明原件;

(九)申请人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本条前款(三)至(八)项的内容必须经过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并提交公证书复印件。

以上申请材料应为简体或繁体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本。所有复印件应交验原件,由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的核验人手写签名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医师申请以考试方式获取《广东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的,其应提交的材料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其中:

(一)医师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在内地/大陆合法行医的时间可累计为从事医疗美容相关临床工作的经历,但同一时间段内的执业经历不重复累计。

如累计内地/大陆合法行医时间,应至少含1年内地/大陆三级以上医院相应科室工作或进修经历。

(二)如累计内地/大陆合法行医时间,应同时提交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行医期间的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证明及在内地/大陆合法行医期间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非医疗事故主要或次要责任人的证明。

(三)如累计内地/大陆合法行医时间并取得内地/大陆《医师执业证书》满2年的,应提交2年内医师定期考核结果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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