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法律问题的探析

发布于:2016-01-25 10:06  分类:政策解读

多点执业医师执业行为如何监管

在多点执业的情况下,医师工作量更大,医师执业行为监管难度更大,应如何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呢?

1.适当限制医师执业地点的数量,有人从医师执业自由角度提出,医师多点执业地点的数量不应有所限制,以充分保障医师的自由执业权。在实践中,各地对此规定不一。如广东省、上海市均规定,医师多点执业地点最多限于3个,《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取消了这一限制。笔者认为,医师的时间、精力有限,为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也为了保护医师的身体健康,建议规定医师执业地点应不超过3~4个。

2.医疗机构应当就雇佣制执业医师制定管理办法,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雇佣制执业医师不属于医疗机构的劳动者,不受其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因此,医疗机构应专门就雇佣制执业医师的执业行为管理与考核作出专门规定,以督促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尽职尽责地完成其应承担的工作任务。如广东省规定,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满足医疗服务需要。笔者认为,从强化医疗机构的管理责任角度,其对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制度应当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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