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6-01-25 10:06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2015年1月12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在其网站发布了由卫生计生委及发改委等5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各地卫生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已是大势所趋。然而,在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法律上的困惑和难题,本文拟对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推动我国医师多点执业健康发展。
(一)两种模式并存
医师多点执业的目的在于盘活现有的医疗人力资源,促进优质医生合理有序地流动。通常而言,申请多点执业的医生已经受聘于某一特定的医疗机构,与这些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如果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其受聘的现有医疗机构暂且称之为第一执业机构。于此情形,人们关注的问题是,医师申请多点执业,需要经过第一执业机构的同意吗?
目前的实践中,各地要求不一。如上海、广东、甘肃等均要求征得第一执业机构的同意(可称之为“同意模式”);而浙江对此没有要求(可称之为“无须同意模式”);2014年6月印发的《北京市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定,医师申请多点执业不必征得第一执业机构的同意。而《若干意见》规定,“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获得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同意。”
笔者认为,医生与现有执业医疗机构之间建立了人事关系(聘用制)或劳动关系,解决医师申请多点执业是否应征得第一执业机构的同意这一问题,首先应当从《劳动法》角度予以考虑――劳动者能否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
(二)现行法律规定不明晰
对于劳动者能否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劳动关系,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相互矛盾,学界的观点也不尽一致(见上表)。依此规定推论,《劳动法》禁止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
对《劳动合同法》条文进行解释,可以有如下理解:①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②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论其是否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本用人单位均有权要求劳动者改正,劳动者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并不禁止劳动者建立多重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需经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应类推适用这一规则,即劳动者与其他单位建立雇佣关系,也应征得原用人单位的同意。
之所以如此,其基本的理由在于,根据《劳动法》的基本原理,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依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岗位提供劳动,其基本权利是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其权利是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这体现为对劳动者进行合法的劳动指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劳动者不服从指挥和管理时的惩戒权。
根据《劳动法》的原理和立法,在医生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的前提下,医生与其他医疗机构建立劳动关系或雇用关系,均应征得原医疗机构(第一执业机构)的同意。目前,一些地方规定,医师多点执业不必征得第一执业机构的同意,这一做法,其初衷是尽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尽早实现促进医疗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的目标,不应当受到道德的责难,但从《劳动法》角度,这一做法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从尊重第一执业机构作为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维护医疗领域和谐劳动关系,进而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安全的角度,“同意模式”优于“无须同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