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10-29 11:08 分类:政策解读
拟多点执业的医师,向拟多点执业地点负责医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向第一执业地点履行知情报备手续,医疗机构可以为拟在本机构的多点执业医师办理备案手续。
同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医师多点执业规定的,在医师执业系统中进行备注,及时向社会公布医师多点执业信息,并抄告负责第一执业地点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多点执业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医师本人,并说明理由。
该《办法》提出,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和拟多点执业机构的劳务协议,要明确工作任务、医疗责任、时间安排、考核方式、薪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多点执业医师的薪酬,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因素,由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与医师协商确定。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未达到全职医师要求的,不能领取全职薪酬。在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院内会诊抢救、下乡帮扶与义诊等指令性工作,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同时,多点执业医师在聘用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应当由该当事医疗机构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执业医师与医疗机构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该《办法》明确,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医师多点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发生违法行为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同时,多点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提供该多点执业的医师在职期间的考核情况,包括业务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便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做好多点执业医师的年度考核及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肖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