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责险能否切实防范医疗风险

发布于:2014-07-28 09:56  分类:政策解读

日前,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第一次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实现应保尽保,多渠道、多方位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事件。

然而,我国目前医疗保险发展还面临投保积极性不高等困难。专家指出,要充分发挥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和多样化的服务能力,切实完善管理和运行模式

近年来,全国多地接连发生暴力伤医事件,引起社会强烈关注。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推出了组合拳,一手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的行为。去年底启动为期一年的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侵害医患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职业“医闹”;一手加快完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制度建设。健全“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即院内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相结合,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处理和赔付机制。在此背景下,国家卫生计生委会同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运行医责险对改善医患关系、防范医疗风险有何作用?记者日前采访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副局长郭燕红。

“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主要形式是医疗责任保险。”郭燕红表示,从国内外实践来看,运用保险手段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第三方赔偿的途径和渠道,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保险与医疗纠纷调处机制有效结合,将医疗纠纷处理从医疗机构内转移到医疗机构外,有利于保障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利用保险价格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有利于促进医疗机构转变观念,提高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基于此,从2000年以来,山西、北京、上海、深圳等地陆续出台了相关文件推行医疗责任保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提供的数据,2013年,我国共有6000多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保了医疗责任险,占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投保金额15.7亿元,赔款9.65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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