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发布实施

发布于:2014-06-23 14:51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资格证书

2014年3月20日,医师资格考试开始进行考生资料审核。同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发布《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14版)》,其中关于“学术型研究生学历不再作为报考依据”的规定,为2年前的“科硕门”画上了句号。

该《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并公布施行。《规定》明确,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重申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要点提示:

  1. 学术型研究生学历不再作为报考依据:2015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本科学历报考限制: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2012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2014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高职(专科)学历: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2013年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中职(中专)学历:2011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须填写《医师资格考试试用期考核证明》、《执业助理医师报考执业医师执业期考核证明》(助理)、《应届医学专业毕业生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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