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4-16 15:20 分类:政策解读
比如患者问,我昨天发烧40度,咳嗽、流涕,请问怎么办?医生回答,首先考虑上呼吸道感染,你可以先服用一些控制症状的药,如白加黑;如果没有效果或需要了解确切病因和针对性治疗,建议你到医院进一步检查,如查个血象,查个胸片等。你说,医生的这个建议到底是咨询还是诊疗呢?
所以,监管医生线上服务的核心不在于区分医生提供的到底是咨询还是诊疗,而是法律应当明确,特定医生在线上对特定患者、特定疾病提供的任何医学建议,都是一个专业人士提供的专业建议,患者对此具有信赖利益,因此提供建议的医生应当遵守专业义务,应当符合医疗常规、规范。
如果因为此建议存在过失而导致患者发生医疗损害,则无论是咨询还是诊疗,都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当然在判断过失或因果关系时,因线上服务的局限性,医生的注意义务标准与线下或有不同,责任大小或有不同。但这是侵权责任法的法律评价问题,而非区分咨询与诊疗就能解决。
最近不断有开发电子处方APP客户端的企业负责人咨询我,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我亦是如此建议:
1、必须保证上线医生达到国家要求的准入资格,如果国家尚未出台有关上线医生的具体准入标准,则必须达到医师执业的最低标准,即审核上线医生执业证书的真实性;
2、必须保证每一张电子处方具有可追溯性,包括可追溯到具体的医生和具体的病人;
3、必须保证电子数据最后的不可更改性和永久性,所谓最后的不可更改性,是指医疗行为完成后,电子数据不得再行更改,即使之前的更改,也应当保留每次更改前的原始数据;所谓永久性,是指与医疗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应当保存相当时间,至少应当符合《病历书写规定》的保存时间;
4、必须保证医疗电子数据的录入时间与实际医嘱完成时间相一致,故最好与国家授时中心连接。
以上四点,是保证一旦医患双方因线上诊疗行为发生争议,便于医患双方以及国家有关部门调取相关证据。如果移动医疗服务企业存在上述瑕疵,很有可能成为医疗侵权诉讼之共同被告。
关于移动医疗下,医疗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医生还是医生所在医疗机构,这是另一个法律层面的问题,与行政监管没有多大关联,本文不深入讨论。
当管好医疗服务质量的直接主体--医生后,对医疗机构的监管更加方便。在国外,由于医生多是自由执业者,医院不过是医生自由执业的平台,类似于医生的租赁场地,所以管好医生,基本上也管好了医院。而在中国,由于医生多是附属于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而执业,国家对医生的管理往往是通过医院而执行,所以,国家更着重于监管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是不可移动的,移动医疗下的医疗机构监管与传统医疗下并无多大区别,核心仍是医疗机构许可证的监管和医院管理行为的监管。
移动医疗下,医疗机构许可证的监管显然更为方便。国家可以规定,提供移动医疗的网络平台必须审查医疗机构许可证的真实性,并与卫监部门联网。此种情形下,诸如线下的黑诊所、非法美容机构几乎可以在移动医疗平台绝迹。
至于医院管理行为的监管,电子数据虽然不能替代线下、现场的管理,但不可否认,为管理医院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因为卫监部门可以要求医疗机构上传监管所需要的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移动医疗下的医疗机构出现了新的形态,即所谓网络医院或未来医院。此类医院可能并无医疗机构的实体,没有固定执业场所,没有不可移动的医疗硬件,只是通过移动互联平台而形成的医生集合,该集合或注册成一个虚拟实体,或未经任何注册,只是一松散组织。
此类网络医院或未来医院也无任何特别之处,细察其旗下医生的执业行为,无非,一是通过原医疗机构的执业,一是医生自己的自由执业。因此监管对象仍是医疗机构和医生,已如前述。如果网络医院或未来医院旗下的医生形成了一个新的实体,独立于原执业机构,那么这个新的实体可视为一个新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监管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