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部分专科医院拟对民营资本放开

发布于:2014-07-30 13:46  分类:政策解读

重庆部分专科医院拟对民营资本放开

2014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次提请会议审议通过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这将极大促进社会办医健康发展,在规划准入等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实现了巨大的突破。

修订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序放宽社会资本准入,有限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具体来讲,就是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社会保险定点及管理、购买公共卫生服务、重点专科建设、等级评审、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当然,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一级专科医院,主要是涉及儿童和精神类疾病的,一般由政府主导。这就意味着,专科医院,几乎是属于对民营资本全面开放。”市人大法制委有关人士说,以前得受规划限制,现在的政策,突破了这一点。

而修订草案,还增加了一项新规定,就是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效力和设立约谈制度。

修订草案规定,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记录、评分和处理结果。而且,记分情况,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着医疗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在一个年度内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总共达到15分,多次违反但情节并不严重,应当约谈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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