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调解之解答

发布于:2014-10-04 15:01  分类:政策解读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哪些范围的医疗纠纷?

  1. 医疗纠纷索赔金额1万元(含)以上;
  2. 医患双方自愿申请;
  3. 在诉讼时效内;
  4. 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5. 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哪些医疗纠纷不予受理?

  1. 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2. 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3. 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

三、发生医疗纠纷,除了申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外,还有哪些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这些途径是否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相冲突?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行协商(1万元内)、卫生行政调解或司法诉讼解决纠纷。上述途径,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相互之间与人民调解不发生冲突。

四、医闹将受到怎样处置?

根据法律规定,对在医疗机构拉横幅、摆设花圈、设灵堂、违规停尸,驱赶其他就医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或者聚众打砸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等,致使医疗机构诊疗活动无法进行、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就医权益的,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应当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现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

对不听劝导、不肯停止过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专门捏造、寻找、介入他人医患矛盾,故意扩大事态,寻衅滋事,向医务人员、医疗机构敲诈勒索的职业“医闹”分子,将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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