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美容机构严禁非法开展医疗美容

发布于:2014-07-18 10:55  分类:政策解读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生活美容机构严禁非法展开医疗美容。那么,具体法律内容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就为大家细细讲解。

生活美容是指运用化妆品、保健品和非医疗器械等非医疗性手段,对人体所进行的皮肤护理、按摩等带有保养或者保健型的非侵入性的美容护理。

医疗美容是近年来医疗服务领域发展较快的行业之一,目前,部分生活美容机构为了更好地盈利,置消费者的安全于不顾,混淆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界限,违法进行重睑成形术、假体植入术等医疗美容活动。

那么何为医疗美容?《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医疗美容是指通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和再塑。医学美容可以说是医学、美学与美容技艺三者相结合的产物,由多种临床与某些非临床知识相互交织而成,并以应用为特征的医学新学科,因此只要对人体采用了侵入性手段,就应属于医学美容范畴,包括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隆胸等,“创伤性”是医学美容区别于生活美容的根本点。

原卫生部发布的《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2号)中明确指出:生活美容和医学美容是两类性质完全不同的美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准,任何美容院都不得擅自进行医学美容服务项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有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主诊医师也有相应要求。医疗美容机构必须向消费者出示医生资质证明,严禁使用无资质人员。

国家卫生监督机构就此发出严正公告:若生活美容机构没有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不准擅自展开医疗美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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