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8-30 17:00 分类:资讯头条
8月30日讯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远程医疗成为医疗行业的一个新兴的产业分支。但是各种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的情况下容易产生医疗服务乱象,造成患者得不到良好的医疗服务,甚至是被骗取钱财。为此,国家对远程医疗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禁用“全国”字样。
目前,全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计2057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远程医疗越来越普遍,为了加以规范,昨天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除了首次明确远程医疗服务的定义和内容外,还禁止远程医疗服务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及其他指代、暗含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含义的名称。
《意见》对远程医疗服务的定义、内容、流程等进行了明确。远程医疗服务是一方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运用通讯、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本医疗机构诊疗患者提供技术支持的医疗活动。远程医疗服务项目包括:远程病理诊断、远程医学影像(含影像、超声、核医学、心电图、肌电图、脑电图等)诊断、远程监护、远程会诊、远程门诊和远程病例讨论。
此外,《意见》要求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远程医疗流程、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邀请方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并征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须征得其监护人或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意见》特别指出,手术机器人尚不属于远程医疗,其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将由国家卫计委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