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3-02 09:41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医疗机构执业时应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患者享有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昨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草案)》多处规定涉及医患关系处理,明确处理医患纠纷的四种途径,即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个社会也许什么都可以失去,但不能失去信任医生的能力”。曾几何时,医闹、伤医事件频发,2012年达到1865件,2013年1-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达到了2240件。当医生、护士都成为社会弱势时,无疑,医闹、伤医事情已成为社会性病症,需要通过相应法规来维护医院的正常秩序、保护医护人员安全。
事实上,对医护人员职业安全保护,社会职能部门对医疗机构秩序与医护人员的安全保护举措,一直都没有停息。2013年,国家卫计委和公安部就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医疗机构人员保护建设。虽然安全防范措施有了,但患者对医生缺乏信任,导致医患冲突的事情仍在断续上演。如:近日河南睢县中医院急诊内科黄姓医生遭围殴,死者家属扬言让医生喝尿,再次引发广泛关注。因此,建立医疗法规既依社情更顺民意。
可以说,深圳拟出台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就是针对医疗行业中亟待规范和解决问题进行立法,其中,重点对紧张的医患关系制定了细化和更具操作性的规定。既有对患者享有权利的确认,患者可以查阅、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可以封存病历资料和检验样本。也明确了应当承担的义务,患者近亲属应在法定时限内移送死亡患者尸体,对患者死因有异议或者死因不明的,应通过“自行协商、人民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途径来解决医患纠纷。而对门诊医师每日接诊人数进行限制,更是以法律形式对医生休息权予以保护。
由此可见,这部医疗法规从法理上来说,就是依据社会生活积累的普遍性而固定下来的社会规范,通过调整人们对医生的信任观念来作用于人们行为,不仅将医患双方权益纳入了法律的调整范围,而且通过对医患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增强了患者对医生信任,提高了医生职业安全感,体现了法律追求“良性循环”的目标。
坦率说,保护良好医疗环境,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是社会共识。然而,医疗资源的不足,医疗技术的发展,都是造成医患矛盾的诱因。对此,《条例》不仅专章规定财政投入、医疗用地等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而且允许执业医师多点执业,个人可在深圳投资举办医疗机构。是适用法律形式纾解看病难问题,对缓解优质医疗资源紧缺具有重大意义。
值得关注的是,拟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取消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行业诚信服务体系;对医院违法违规最高可罚三十万元。这不仅通过法律强化医疗行业自律,更依靠具体机制和法律,对医疗行业进行规范。
作为调整社会秩序、健全社会保障的法律机制,《条例》通过明确在就医时哪些是得到保护的、哪些是要进行限制、禁止的,让患者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使得就医、行医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既是重塑患者医生信任关系良药,更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