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医改称社会办医将与公立机构不分厚薄

发布于:2015-02-11 10:19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昨日,记者朋友从山东省卫生计生工作电视会议上获悉,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无门槛”推进社会办医,改变过去“重公办、轻民办”的现象,对社会办医在发展环境、服务监管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不分厚薄。

截至2014年底,山东省非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到23044家,占全省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29.9%,比2013年增加了581家。其中,非公立医院增加到1000所,占全省医院总数的53.94%,比2013年增加了83家。非公立医疗机构诊疗人次1.1亿,占全省总诊疗人次的17.23%,同比增长6.4%,社会办医初步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然而,山东省健康服务业发展总体比较滞后,社会办医与医改目标仍有差距。“山东省非公立医院床位占全省医院床位总数的17.3%,但床位使用率仅有 54%,比公立医院低了将近37个百分点。”副省长王随莲提到,非公立医院“吃不饱、长不大”,缺少规模优势,“玻璃门、弹簧门”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此前,社会办医与公办医疗机构在用水用电、人才引进、职称评聘等方面,待遇存在差距。一位民营医院院长表示,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院相比,扶持政策 还没有实现平等分配,仍存在一些限制和区别对待。一些非公立医疗机构仍以商业用电、商业用气价格计价,要承担公立医院没有的基建、设备购置、房产税、土地税等投入,且一些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依然难申请,让病人自愿自费看病,降低了社会办医的吸引力。

《意见》要求,到2020年,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全省总量的30%。社会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新增医疗资源, 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或运营,取消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数量、规模、布局的限制,放宽对社会医疗机构乙类大型设备购置的限制。

为此,山东省对准入审批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将社会资本举办三级医疗机构下放至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举办人自主选择医疗服务投资领域,其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技术准入等,凡符合准入条件的均不得限制。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额外增加前置审批事项。

“允许社会资本以联合、参股、兼并、收购、托管等多种形式,参与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转型。”省卫生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刘奇介绍,山东省将支持城市二 级医院以托管、合作等形式与社会资本合作,向康复医院、老年病专科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年专业医疗服务机构转型,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健康养老服务领域。

社会办医发展环境也将得到优化。刘奇介绍,“山东省将落实社会医疗机构用电、水、气、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免征营业税,实行市场调节价等优惠政策,帮助社会医疗机构解决在建设用地、医保定点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社会办医尤其要解决“人从哪里来”的问题,《意见》提出放宽医师多点执业政策。全省三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中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均可在省内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政”首次取消了第一执业地点书面同意和执业地点数量限制,明确在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及解决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实行区域注册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人诊所。

《意见》提出,社会医疗机构在科研立项及成果鉴定、人员技术职称考评、人才培养、继续教育、等级评审、参加学术活动、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实习基地及住院 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要平等吸收社会医疗机构专家。

此外,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同时,还可借助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解决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融资问题。

《意见》还提出,要借助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股权投资引导资金,积极解决社会资本投资举办医疗机构融资问题。有条件的市可设立社会办医奖励基金, 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建设、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等给予支持奖励。开展上市公司举办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策试点,纳入试点范围的医疗机构按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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