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2-26 09:54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2014年初,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把各项医药卫生改革任务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各项改革任务取得了新突破和新进展。
相继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深化全区旗县级公立医院认识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文件。
持续扩大旗县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在国家确定的15个试点旗县的基础上又增加了25个自治区级试点。确定鄂尔多斯市为国家级试点城市,乌海市、通辽市为自治区级试点城市,与旗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在基层医疗卫生综合改革方面,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在2个国家级和13个自治区级基层综合改革联系点的基础上,启动嘎查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工作。截至目前,落实项目资金1.2亿元,工程开工建设率96.74%,完工率84.27%。
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人均320元,全区参合人数达到1289万人,参合率为97%,超额完成国家目标要求。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施门诊统筹制度,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报销;以盟市为单位,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展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控制等支付方式改革,全区有76个旗县探索实施了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
2014年9月,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在公立医院采购、配送低价药品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2014年10月,卫生计生委与发展改革委、人社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立了违规企业约谈、通报和列入“黑名单”制度。
目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施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绝大部分旗县成立了基本药物集中核算中心,并配备了周转资金,并能及时结算基本药物采购货款。进一步落实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