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环境不当亦会引发医疗责任

发布于:2014-10-17 10:47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医患纠纷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也是个令所有医疗机构闻之头疼的问题,但是不管再怎么头疼,这依然是个不得不硬着头皮面对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过去,大家一直将注意力放在医护人员提供的诊断、救治、检查等诊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以及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上,但实际上除了以上医疗行为,医疗机构所提供的医疗环境也会有可能被认定为医疗行为的一种,而如果此医疗环境恰好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医疗机构是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8年9月21日,王某因患急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在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初期时病情基本稳定,后期由于王某所住病房暖气持续跑水致使病房长满霉菌,之后王某就开始持续高烧,多次提出调换病房被拒。2008年12月26日,王某被化验为真菌感染,2009年1月22日,王某病情加重死亡,之后王某近亲属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关于医院提供的医疗环境行为是否属于医疗行为,应当从医疗行为的目的和具体的案件事实分析确定,而结合本案,应当认定提供医疗环境的行为属医疗行为。

法官的结论不难理解,不管患者是出于治病目的、美容目的还是保健目的来到医疗机构就诊,其与医疗机构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而医疗服务内容并不仅仅是医务人员利用专业技术、医疗器械以及药物为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还应当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管理等服务内容,不管基于何种目的来就诊的患者,其生命健康都处于有问题的阶段,即使是整容患者,因为进行了相关的整容手术,依然处于体质较之正常情况虚弱的状态,对外界的病菌抵抗能力大大下降,感染病菌的机率极速上升,如果医疗环境没有严格的卫生要求,那么对于患者来说损害结果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法官这样判令是合理合法的。

总而言之,医疗机构在保护医疗环境卫生时,要恪尽高度注意义务,达到医疗卫生环境的卫生标准,避免因医疗环境不合格而产生讼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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