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1-25 09:45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2014年11月24日,记者朋友获悉,被称为深圳医疗“基本法”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目前正式公布,已结束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布的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医患的权责规定成为一大亮点,而将医疗责任险纳入立法,意味着深圳将强力推动医责险。
医疗责任险一直被认为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一剂良药。《条例(征求意见)》中的最大亮点在于规定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应当购买医疗责任保险。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今年7月份公布《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到明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的参保率应当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应当达到90%以上,并要求将其纳入“平安医院”考核体系。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稿规定,医疗机构与医师书面约定因医师执业过错发生医疗损害赔偿,医师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医疗机构可以与医师就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保费的分担比例进行约定。
条例规定,患者享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信息的权利,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告知诊断结论、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医疗服务信息。而不宜或者无法向患者告知的,应当告知其近亲属。
《条例(征求意见)》中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输血、麻醉、器官移植、实验性临床医疗以及介入性、高风险性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实施择期手术的,医疗机构应当至少提前一日告知患者或其近亲属。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征求意见)》中提出,在深圳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办理执业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地点在深圳外的《医师执业证书》,且具有副高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经深圳市医师协会备案,可在深圳范围内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不过,条例对于具体如何执行没有详细规定,指出医师执业注册、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