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我国医疗美容纠纷中的几个问题

发布于:2014-09-01 11:37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与广大群众对健康水平要求的提高,近些年来,美容手术引起的医疗纠纷也逐年增多,在不少地方己成为影响正常医疗美容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有资料显示:2003年全国一、二、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与2000年初比普遍上升。其中三级医院上升17.9%,二级医院上升34.7%,一级医院上升12.9%,其他未评定等级医院上升4%。因此医疗美容纠纷与医疗事故的正确处理,不仅关系到医患合法权益的维护,而且影响到美容医学科和医疗美容技术的正常发展。而时下对医疗美容纠纷的概念、特点的认识及其处理程序尚不规范。为此笔者提出自己的如下浅见。

一、医疗美容纠纷的概念

纠纷,据《辞海》注释,有以下二个主要意思:a、纷扰;b、交错杂乱貌。所谓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护理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认知差异或认知对立。为此,我们认为:医疗美容纠纷应指在美容诊疗、护理过程中,美容医者和美容就医者双方对美容诊疗护理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的认知差异而发生的争执,美容就医者要求追究责任和赔偿,而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或向司法机关提请司法诉讼的行为。广义的医疗美容纠纷还包括医患双方因医疗美容服务价格(如定价、费用结算、医疗保险等)、医疗服务态度等引发的争议。甚至还包括医疗美容服务终结后的纠葛。总而言之,均由医源性因素或非医源性因素而引发的。

二、医疗美容纠纷的特点

从理学层面来讲,医疗美容纠纷具有突发性、尖锐性、难解性、复杂性、过程性等特点,但具体展开来说,应有以下特点:

  1. 美容就医者确实或者怀疑发生了不良医疗后果,如死亡、残废、毁容、器官功能障碍、增加痛苦、延长医疗时间或增加了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的人身伤害。
  2. 不良医疗后果发生在美容就医者就诊期间或预后。
  3. 美容就医者就诊的地方,可以是各级医疗美容机构,如医疗美容专利医院、各医院美容门诊等,个体美容诊所以及未取得合法执照的非法美容行医者。
  4. 医患双方的纠纷未能或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解释而消除分歧。
  5. 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适用特别的部门法律规定,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美容管理办法》、《护士管理办法》及《医疗美容机构、医学美容科(室)的基木准则》等,但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普通法,它们之间存在矛盾,使医疗美容纠纷的处理无所适从。
  6. 医患双方关系具有不平衡的突出特点。在大多数情况之下,美容就医者出于维护自身的生命权、健康权、审美权、生命质量权等权益,而主动起诉主诊美容医师及有关的当事人和医疗美容机构。医方处于被动应付的地位。但在医疗责任与技术事故性质的解释和确定上,医方常常又处于主动和绝对性的地位。
  7. 绝大多数美容就医者及其家属仅要求通过经济补偿方式为最终解决的途径,很少对当事人要求处以行政处罚。

显然,医疗美容纠纷可能是医疗美容事故,但不一定就是医疗美容事故。有时,即使是医疗美容事故,但医患认识上并无分歧,或在开始虽有纠纷,但经过协商调解消除了分歧,解决了矛盾,也不称为医疗美容纠纷。因此医疗美容纠纷包含了医疗美容事故,但医疗美容纠纷不等于医疗美容事故。医疗美容纠纷涉及的范围很广,医疗美容事故仅是其中有严重医疗过失的一种。

三、医疗美容纠纷的分类

可以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而,不同的主体,不同的性质责任将医疗美容纠纷分为数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一般来说,可将医疗美容纠纷分为:医源性医疗美容纠纷和非医源性医疗美容纠纷。医源性医疗美容纠纷又区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差错,以及医德性、恶意性等医疗纠纷;非医源性区分为手术中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美容意外,以及认知性、经济性和社会性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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