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8-02 11:25 分类:政策解读
2014年8月1日,记者朋友从重庆市卫计委获知,重庆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并且将于2014年11月1日起实行。
为此,社会资本办医可不再受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约,只要符合条件都可申办,而且几乎所有专科医院都向社会资本放开。
“按照以往的规定,如果规划的医院名额已用完,社会资本就无法开办医院。”市卫计委医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某个区为例,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若该区只规划设置了10家医院,如果符合办医的社会资本前往申办时,规划的10个名额都已用完的话,申办者就无法在该区开办医院。“《条例》实施后,社会办医将不再受规划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就可申办。”
社会资本可以申办哪些医院?记者了解到,为了进一步鼓励社会办医,新的《条例》放宽了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申请设置诊所的准入条件。社会资本申请设置上述医疗机构的,只要符合医疗机构设置标准,都应该获得审批。
同时,《条例》还对市和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设置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进一步下放了设置审批权,将4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299张床位以下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医院、民族医院、疗养院和康复医院全部下放到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以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卫生部门的管理职能,并方便群众办事。
该负责人表示,本次《条例》优化了审批程序,压缩了审批时限,将以往的30天的审批时限缩短到15个工作日内。
《条例》还规定,对拟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核准后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此外,针对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审核时限,也由以前的20天缩短为10个工作日内。
记者朋友还了解到,《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新增了医疗机构在校验期有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违反相关公示义务和不按规定使用标识、标牌、不按规定开展义诊活动、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医疗机构使用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技术活动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若有违法行为的,也将会受到罚款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