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医改工作新出台文件将实施

发布于:2015-07-03 02:10  分类:医改动态

《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规定,救助对象应为具有本省户籍的居民,分为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和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三类。《通知》完善了重点救助对象的救助政策,调整参保缴费资助标准,完善门诊救助政策,适当调整住院救助政策。完善了低收入救助对象住院救助政策,经政策减免、基本医疗保险和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5000元以上的合规医疗费,按50%给予救助。在救助条件、救助标准和救助流程方面健全了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

《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对药品医用耗材分类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带量采购、完善双信封招标制度、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加强采购平台建设、加强使用管理、强化配送管理、规范药款结算上做了更细致的规定,以此破除以药补医机制,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青海省构建医疗联合体指导意见》重点推进省级医联体、民族医药医联体、市州公立医院医联体、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四种组建方式。加强临床能力建设,加大城乡对口帮扶力度,创新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医师开展多点执业,完善双向转诊服务模式,加强医联体内信息化建设,创新药品招标采购方式,优化医疗服务资源,开展便民优质服务。此工作从9月启动实施。

《进一步扩大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范围工作的意见》将黄南藏族自治州和果洛藏族自治州纳入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服务试点范围,并从8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青海省市(州)公立医院改革经费补偿办法(试行)》对全省所有21家市(州)城市公立综合医院、中(蒙、藏)医院和其他专科医院的财政补偿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

同时,确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地区,《海西州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理顺了医疗服务价格,为扎实做好试点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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