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医改新政 医疗救助新办法实施

发布于:2014-10-07 09:00  分类:医改动态

随着医改进程的不断推进,南宁市积极为群众谋福利,推陈出新积极推出有效的医改新政与办法。近日南宁出台医疗救助管理的新办法,结合政府与社会的各项资源推行医疗救助的办法,预计年累计医疗救助数额达3万元。

在门诊医疗救助中,《办法》规定,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叁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10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500元。

另外,其他救助对象,按当年个人自行负担治疗费的6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门诊医疗救助最高限额为300元。

《办法》规定,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根据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同时,住院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

救助对象可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按以下比例和限额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叁无人员”、五保户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10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30000元﹔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指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以残疾人第二代証或残疾军人証为准)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5%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5000元。

其他城乡低保对象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9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按应计入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的80%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为10000元。

《办法》还规定,救助对象跨年度住院治疗的,可按两个年度分别给予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按单病种付费的重特大疾病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费用按自治区相关政策给予医疗救助,其获得的医疗救助金不受本办法规定救助比例和年累计救助最高限额限制﹔对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如果住院费用过高,救助对象仍无法负担,造成生活困难怎么办?《办法》规定了上述情况可以申请临时医疗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叁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因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经过扣除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以及享受医疗救助之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0元/人的医疗救助。

十大情况 将不会予以医疗救助

南宁市以前出台的《办法》,均标明不予医疗救助的条件,此次,南宁市把不予医疗救助的条件由之前的五项提高到十项。

参与卖淫嫖娼而染上性病的治疗费用﹔交通事故的治疗费用﹔ 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的费用﹔超过本市相关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范围所发生的费用。这些是南宁市之前政策就规定了的。

此次出台的《办法》新规定下列行为不予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証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

不到指定医疗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提供的証明材料不真实或不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含非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及其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按其自动放弃申请处理﹔

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时未提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或不享受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年未满12个月(以办理住院手续时间为准)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既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又没有准生証明或出生医学証明的;年满12个月(以办理住院手续时间为准)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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