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29 17:42 分类:医改动态
2014年7月29日讯 浙江省医疗改革工作将界定医疗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更加细化成熟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关系到全省百姓的民生问题,早在去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就进行了初审,今年5月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对该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会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各方面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在昨天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听取了该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三次审议稿明确了更多细节,内容更加全面成熟。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议与当地人均消费挂钩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与什么挂钩?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指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对此,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与消费支出类指标挂钩更为科学、合理。
为此,建议明确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同时,考虑到我省目前是把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挂钩,因此,建议规定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也可以参照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明确“低保边缘户”名称
在草案条例的第十三条,二次审议稿明确了低收入家庭的概念和标准,并将其纳入救助范围。
“低收入家庭”在许多部门都会使用,但概念含义又不尽相同。考虑到草案二次审议稿中的“低收入家庭”,实际上为“低保边缘户”,为此建议在保持认定标准和给予救助项目不变的前提下,将“低收入家庭”的表述修改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界定对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
医疗救助,是许多百姓关心的内容。
草案二次审议稿将因患大病医疗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的范围,并规定对医疗救助对象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给予补助。
不过,在三次审议稿中,对此条进行了修改,将此类医疗救助对象明确为“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人员,同时规定对其“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记者了解到,之所以建议这样修改,是为了保持医疗救助的可持续性,将医疗费用限定在符合医疗保险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同时也为将来发展留下空间。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比较成熟
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还有其他细小的修改,包括:
建议增加规定特困人员供养应当与老年人保障、残疾人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
建议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在接受救助期间因就业而增加的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期限,增加“不少于六个月”的下限规定。
建议对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保密,以及公示信息涉及未成年人的,应当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经过多次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切合浙江实际,内容已经比较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