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31 11:21 分类:曝光台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的柳女士去美容店做面部美容后,结果脸部出现红肿、发痒等奇怪的症状。为此,她找到了昆明、成都等多家医院治疗,都没有什么起色。
后来,遭受侵害的柳女士多次与美容店协商不成,采取拉横幅、泼粪等极端方式讨说法。
美容店则以名誉侵权为由,将柳女士告上法庭索赔20余万,昆明市中院二审本案后,判令柳女士赔偿美容店损失费1.5万元。
两年前,柳女士到昆明宝洛莎企业有限公司第八分公司第八分店(以下简称美容店)做面部美容。在业务员推荐下,柳女士使用了美容店的产品进行“真皮填充”。可没过多久,做完美容的柳女士面部出现红肿、发痒等症状。她为此找到美容店讨说法。
事发后,美容店为柳女士采取面部修复措施不见好转,派人把柳女士送到云大医院,被诊断为过敏性皮炎,但治疗后仍然不见好转。到2013年1月24日,美容店先后将柳女士送到成都华西医院、四川皮肤专科医院治疗,又被诊断为慢性荨麻疹。
为了索要美容失败的损失,柳女士多次找到美容店,都没有协商成功。最终,柳女士采取极端措施,多次到美容店堵门、拉横幅、扔西红柿、洒粪便,致美容店无法正常营业。
在这场维权中,美容店反将柳女士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0余万。官渡区法院一审本案认为,美容店在给柳女士美容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后,美容店没有妥善与柳女士进行协调处理,存在不妥之处。但柳女士在讨说法过程中,没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是采用过激行为,使美容店不能正常经营。
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柳女士停止对美容店实施侵权行为,并由柳女士赔偿美容店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依据为美容店每天3000元损失乘5天计算。
一审宣判后,柳女士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她认为自己到美容店是进行维权,美容店没有证据证明她实施了堵门、拉横幅、洒粪便等行为。此外,一审法院认定美容店每天损失3000元也没有法律依据。
云南省昆明市中院近日二审本案以后,认定柳女士到美容店拉横幅、堵门等极端行为,严重影响了美容店的正常经营发展,并且会对美容店经营收益带来一些不好的影响。为此,昆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