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放开

发布于:2014-09-03 09:32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2014年9月2日,广东省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卫生局、广州市人社局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提出,从明年起,每年5月1日前,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将上年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上报省发改委,药品价格将在互联网上公开。

通知指出,广州将明确非公立医疗机构范围。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登记管理权限自行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通知规定,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省公布实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范围内设立的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

药品加价率高是导致药价虚高的原因。通知指出,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的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药品加价率,以及已明确规定可以另外收费的一次性医疗耗材的加价率,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

通知要求规范价格行为。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住院病人每日费用清单制度,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查询服务。自2015年1月1日起,每年5月1日前,各地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将上一年度执行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以及医疗收支、费用等情况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其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费用情况在网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如果遇到价格纠纷,市民可以拨打12358投诉。相关部门将加强监督管理。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医药价格投诉举报,并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