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发布于:2014-08-08 10:05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近日,重庆市修改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的一部分内容,重庆社会办医将不受区域、规划、准入等限制。

新修订的条例加大了对社会办医的支持力度,在规划、准入等具体制度设计方面,有了较大突破。针对社会办医,新修订的条例明确,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直接投向资源稀缺及满足多元需求服务领域,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修订的条例还要求在市场准入、用地保障等方面,政府应平等对待所有医疗机构。

新修订的条例还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具体医疗机构类别采取列举式规定,包括三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中医医疗机构、康复医院、护理院。只要这些医疗机构符合基本标准,主管部门都应按程序予以审批。

在监督管理方面,新修订的条例对医疗机构监管提出了具体措施。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信息要进行公示,并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对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质量安全隐患,不良执业行为违法情节轻微,年度内执业行为累计扣分达到十五分的,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新修订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还对医疗机构开办互联网医疗服务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与督导,要求规定不准发布含有封建迷信、虚假诈骗、色情淫秽等不良内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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