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22 15:52 分类:政策解读
近日,江西省卫计委与省财政厅共同印发《江西省新农合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新农合点医疗机构与工作人员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并且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强化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医疗行为。
新农合基金仅用于参合人在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基金支出应按照统筹地区新农合制度规定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参合人以伪造材料、借用他人相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新农合基金补偿的,由经办机构责令其退回补偿费用,并取消伪造者、借用与被借用者当年补偿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将非参合对象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将不属于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疗器械、诊疗服务项目等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立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将新农合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串换为目录内或“搭车”开药;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不真实,导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符;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和检查范围,未履行向参合农民患者或家属告知义务;将应由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应由第三方负担的、应由公共卫生负担的以及非医药费用列入新农合基金支付范围;未执行患者参合身份核对规定或明知是借用他人证件就医,导致冒领新农合直补款和新农合基金损失等行为之一,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定点资格三个月。
《办法》规定,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采取降低住院标准、扩大住院范围、门诊转住院、挂床住院等手段,造成新农合基金不合理支出;采用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参合农民住院或将符合出院标准应予出院的参合农民继续滞留住院;采用报销后现金退付或者“免费住院”等手段,造成新农合基金不合理支出;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为他人骗取补偿费用提供便利;将非参合人员冒名就诊、住院等骗取新农合基金等行为之一,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暂停定点资格三个月,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定点资格,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罚款。
对此,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新农合基金损失的部分,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公安部门予以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