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12 10:29 分类:政策解读
在美容美发行业之所以还有这么多问题存在,也暴露出我国在化妆品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对经营者索证不规范的或没有索证的化妆品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对说明书、标识有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及夸大宣传功能的化妆品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自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有具体说明相应的处罚措施等。这些都使得在化妆品上违法行为的成本很低,打击力度明显不够。
特殊用途化妆品范围过窄问题日益凸显,随着新标注“抑制粉刺、袪痘、除螨、袪皱”等特殊功能的化妆品越来越多,最初确定的9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已经远远不能满足需求。在特殊功能化妆品中违规添加抗生素的现象也是屡禁不止,因使用添加抗生素等物质的化妆品,而导致的不良反应现象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化妆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现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设的行政处罚主要表现在取证难、法则使用难、执法力度小等方面。由于对化妆品经营没有要求强制做进出货记录及销售记录,行政备取证就非常困难。因此,化妆品监督惩戒力度就很小。
在美容美发行业越发兴旺的强大市场需求下,如何提升行业的综合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减少甚至杜绝假冒伪劣产品的滋生,还需要下大力气。
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自1989年发布至今已沿用20多年,未作任何修改,已不能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自1991年发布实施,规定与要求也明显滞后于现代法律体系的原则。现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将化妆品纳入综合执法监督的管理范围内,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尽快修订《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解决现行法律法规滞后带来的诸多问题。
卫生监督条例的各项内容,应以法律条款形式确定下来,增加处罚的条目,同时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化妆品经营的管理,对于违法所行取证难的问题,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处罚法,增加无违法所得处罚项,即在违法人拒不提供进、销货记录等认定违法所得证据的前提下,跳出违法所得认定难这一瓶颈,使化妆品卫生行政处罚落到实处,从而有力地打击化妆品生产经营上的不法行为。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包括氯霉素在内的各种抗生素原料,在目前化妆品快速发展的现实条件下,有必要扩充特殊用途化妆品目录,将“袪痘、除螨、袪皱、美白”等特殊功能化妆品作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严格原料控制、成品控制、评审注册后才能上市流通,将由于未经安全性评价而导致的化妆品不良反应危害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对美容美发行业虚假宣传化妆品的使用效果,建立统一、权威、规范的化妆品效用评估组织机构,得出公正合理的评估结论,以引导企业对化妆品进行理性的适度的宣传。对于化妆品利用外包装标签标识进行虚假功效宣传的,应重视对《化妆品通用标签国家标准》的修订,严格化妆品标签标识的规范标准。化妆品标签标识必须标注化妆品所含有的全部成分,这对一些在产品中添加化学成分,却又公然虚假宣传化妆品只含有天然成分,未添加化学成分的化妆品企业,形成打击,迫使企业自律,实事求是地宣传产品。
目前,美容行业从业人员普遍存在缺乏化妆品专业知识、缺乏相关法规知识的现象,化妆品监督部门定期开展对美容行业从业人员的化妆品法规知识及专业知识的培训,以引导其在经营中正确、规范地使用化妆品。
目前,我国多数消费者在化妆品的安全常识方面还普遍缺乏,对化妆品标识、质量和安全性能等不甚了解。
另外,消费者对化妆品真假、伪劣的辨别能力普遍较差,遭到欺骗后主动维权的意识也较差,多数消费者表示不愿意去找麻烦,从另一方面反而纵容了不法商家的行为。
首先,要完善国家相关美容行业的法律法规;其次,需要加强消费者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以及维权意识;最后,从根源上消除美容行业的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