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形美容服务侵权的法律案件

发布于:2014-07-04 09:34  分类:政策解读

承诺无效退款遇事百般抵赖

近日,浙江省金华市义乌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祛痘引起的美容消费服务纠纷,因承诺祛痘无效可退款,法院判令美容院退还美容费。

2012年11月,周小姐在义乌市某美容院进行皮肤护理。护理过程中,美容院承诺“祛除痘痘,无效退款”,周小姐听信后充值1.88万元进行消费。然而经过多次治疗之后,祛除痘痘效果并不明显,周小姐要求美容院退款,美容院却以各种理由拒绝退款,双方发生纠纷,并到工商所进行调解,调解未果。为此,周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美容院退款。案件审理后,美容院反诉周小姐,认为其消费超出了预交的美容款,要求其补交美容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小姐脸上的痘痘确实未完全消除,双方约定了“祛除痘痘,无效退款”,但对于痘痘的祛除标准、退费标准等均未明确约定,考虑到周小姐已经在美容院接受相应美容服务的事实,酌情扣除相关费用,由美容院返还周小姐美容款1万元。美容院反诉要求周小姐补交美容款,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庭后提醒市民,在接受美容服务时,应当慎重选择预付款的消费模式,办理会员卡后也应当弄清每次消费的计算方式,并索要消费记录。

操作火罐不当整瓶酒精烧身

张女士在美容院拔火罐时被烧伤,构成十级伤残,于是起诉美容院的经营者索赔。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美容院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23万余元。

张女士起诉称,经营美容院的科技公司在其网络主页上宣称该美容院是其直营店,并配以多幅实体店照片作宣传,她据此到店内办理会员卡。2012年6月,她在美容院拔火罐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整瓶酒精洒到她的身上后着火,导致她被烧伤并到医院就医,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她起诉科技公司和另一经营者李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33万余元。

科技公司和李某辩称,张女士确实在美容院被烧伤,他们自愿承担该事件的后果。但张女士主张费用过高,他们承担不起。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令科技公司和李某连带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李某及科技公司均不服,上诉认为不应支持张女士的误工费。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美容院工作人员操作失当造成张女士伤残,理应对此承担全责。张女士受伤后需要接受治疗、鉴定,由此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其误工损失也应由侵权者承担。张女士在一审审理中提交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应发工资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了她的损失,并无不当,据此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在此,建议大家在选择整形美容机构时,必须认真核对相关资质信息以及分清真假优劣。否则,一旦事与愿违,自己必将后悔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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