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形美容服务侵权的法律案件

发布于:2014-07-04 09:34  分类:政策解读

近年来,整形美容机构蓬勃发展,分遍在各大城市内,一些爱美人士也慕名而来。而一些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在经济利益驱动下,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自我吹嘘,夸大效果,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可逆转的危害。

有的人想割双眼皮,术后却变成了三眼皮;有的人想要换肤、祛斑,却换来了花脸、凹陷;有的人想做隆胸术,最后造成伤残。美容反成毁容,使许多消费者不禁悲痛欲绝,与美容机构对簿公堂、索赔损失。

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而且,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一年以上。依照规定,医疗美容的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本人或其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

童颜魔法全然失效构成欺诈双倍赔偿

听信美容公司“童颜魔法”的神奇效果,唐女士豪掷12.6万元接受美容服务。因未能达到预期效果,唐女士状告美容公司返还巨额服务费并赔偿一倍服务费。“3·15”前夕,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美容公司“双倍返还”唐女士服务费、赔偿金等20余万元。

2013年8月12日,37岁的唐女士到某知名美容公司消费,购买了该公司的“童颜魔法”项目套餐,对其面部、眼部等进行美容服务,唐女士支付了12.6万元美容服务费。唐女士称,支付现金后,美容公司一直未与自己签订任何协议,也没有安排具有相应医师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为其进行美容服务,仅安排普通员工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简单面部按摩,无任何美容效果。交涉未果后,唐女士以美容公司存在欺诈、未提供符合相应市场定价的美容服务以及未达到宣传中所承诺的美容效果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对此,美容公司辩称,在服务开始之前,公司工作人员曾就服务的内容、价格、注意事项等全部应当注意的事项向唐女士作了详细说明,在征得其同意后,再收取费用,已实际履行完毕所有的服务,符合行业惯例。公司安排有资质并经过专业培训的资深美容师,使用一款名为“塑美极”的美容仪器为其服务,唐女士在服务过程中没有任何不满意。美容公司还称,事发后唐女士曾就虚假宣传等事宜报警,警方调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虚假行为,故警方并未立案。

法院另查明,公司曾经按照“塑美极”美容仪器的广告对唐女士消费的“童颜魔法”服务进行宣传,称“塑美极”是“全球唯一一项能够通过一次治疗即达到显著提拉、紧肤、除皱效果,并可达到持续数年延缓衰老重返青春的神奇效果的美容术”。

法院认为,唐女士听信美容公司的上述宣称花费12.6万元进行消费。美容公司作为消费服务的提供方未能证明唐女士在消费完上述服务后达到了其承诺的效果,且基于一般的常识判断,仅仅依靠一次美容服务并不能达到“持续数年延缓衰老重返青春的神奇效果”。此外,美容公司亦未能证明其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塑美极”仪器经过国家相关权威部门认证的证据。基于以上分析,法院认为美容公司提供服务采用了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误导唐女士进行消费,其行为构成欺诈。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法官同时指出,今年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实施,加大了对商家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按照新法,以后发生类似情况,消费者可以索赔三倍损失。

美容祛斑竟致毁容不具资质高额赔偿

在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情况下,一美容会所擅自为沈女士进行祛斑治疗,造成她面部毁容,构成八级伤残。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令美容会所业主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返还美容费2000元。

随着年龄增长,已过不惑之年的吴女士面部出现了几个明显的黄褐斑,她为此烦恼不已。2012年10月,吴女士与一家美容会所签订一份祛斑协议。会所业主金某在协议上承诺“若吴女士出现没做干净的,可免费再次操作”“吴女士在遵守顾客须知的前提下,院方承诺十天左右斑痂掉落”“若3年内再有斑长出来,不收任何费用,直到做好为止”,费用共计68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

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年1月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与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至6个月后恢复完好,否则愿承担一切责任。

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2013年7月19日,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瘢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当地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为吴女士开展祛斑治疗的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吴女士则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了南通市通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吴女士面部使用成分不明的药水,造成吴女士面部损伤,存在严重过错。现经鉴定已确认吴女士面部大片不规则瘢痕是所涂药物不当造成,金某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吴女士选择不具医疗资质的场所进行祛斑医学美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20%的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吴女士为此支出的相关费用、户口性质、工作单位、被抚养人等情况,一审判令金某赔偿吴女士各项损失17万余元,并退还吴女士美容费2000元。金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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