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23 13:45 分类:医改动态
在评价主体上,可以允许实名注册的患者本人对医疗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即对其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作出客观评价。在评价内容方面,仅限于具体医疗服务内容,而不能侵犯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基于“淘宝”式评价体系,患者有权针对一次医疗服务行为对医院方的服务水平进行好、中、差的等级评价,对挂号难度、叫号规范、服务态度、医风医德、就诊环境等方面进行星级评价,同时赋予其留言评价的权利,从而以信息公开的方式倒逼医院服务水平的提高。
当然,诊疗行为具有专业性,诊疗技术的高低也需要专业领域的评定,诊疗行为的对与错需要具体病例具体分析。鉴于医疗行为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对于医疗事故责任的判定以及医疗事故法律责任的追究,则需要依托于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和政府主管部门专业人员的参与。
将“淘宝”式的信息评价体系引入医改,会不会出现“麻秆打狼—两头害怕”的情况呢?患者担心医院方对差评的复诊患者进行医疗报复,担心医院方利用其强势地位增加好评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要求提升星级;医院方担心患者恶意差评,医生更是担心受到谣言困扰或人身攻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医方内部泄露患者隐私的行为亦属于侵权行为,医方因泄愤报复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卫计委等相关部门亦应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如能够认定医方的故意行为构成患者轻伤以上的损害程度时,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而非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理。医院方若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好评,卫计委等相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医院方行贿以维护或提高评估等级的,应当以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接受贿赂的人员,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此,对于某些患者恶意制造谣言,或者公然对医护人员进行侮辱与诽谤等违法行为,受害一方可以要求名誉权损害赔偿。情节较为严重的,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违法行为作出刑事处分,这样才能保障医患关系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