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6-11 10:44 分类:曝光台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阿雪(化名)到美容店美容,事后脸部出现过敏、发炎等症状。美容变毁容,美容店承诺赔偿五万元又反悔,最后还是法院帮她讨回公道。
阿雪是外贸企业销售总监,对自己的外在形象很在意。几年来,她一直到南安市水头镇某美容美发店(以下简称美容店)进行皮肤护理,是这家店的熟客了。
这家美容店是个体工商户,登记在林某平名下。
2014年03月22日,阿雪到美容店进行脸部护理,过后她的皮肤出现过敏、发炎等问题。次日她的情况没好转,于是向美容店反映,陈某珍带她到诊所检查。
陈某珍是林某平的弟媳,作为店里的重要一员,她平时在店里负责调度、发放工资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几天后,阿雪的脸部情况仍未好转。去年3月27日,她到美容店与陈某珍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阿雪到美容店做脸部美容,由于美容师失误,造成脸部灼伤、炎症并黑色素沉淀,给她本人造成心理和外观(脸部)的创伤,和美容院老板陈某珍达成以下协议:第一,3月27日—4月3日,若皮肤没有明显好转,需到上海专科医院接受治疗,直到皮肤恢复原来的样子为止,在治疗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为美容院承担;第二,3月27日,赔偿顾客阿雪50000元。
实际上协议签订后,陈某珍并没有带阿雪到医院治疗,阿雪只好向水头工商所申请调解,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去年4月30日,阿雪作为原告,将林某平、林某珠、陈某珍起诉到南安市法院,要求他们立即支付5万元赔偿款。
据悉,林某珠是林某平的弟弟、陈某珍的丈夫。
其实协议签订后,陈某珍一方不仅不付钱,林某珠还于当年4月1日向水头派出所报警称,受阿雪胁迫签订了《协议书》。派出所了解案情后,将报警列为一般消费纠纷处理。
陈某珍等被告认为,陈某珍和阿雪签订的《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她的签字行为是在阿雪的胁迫下形成的,不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阿雪是与美容店产生纠纷,而陈某珍受雇于林某平,无权签订《协议书》,且她的签字行为也未经林某平的授权及追认,林某珠还就此向公安机关报警,因此该《协议书》是无效和可撤销的。
被告称,事实上阿雪的皮肤经过美容店的精心护理,已得到明显改善。退一步说,即便阿雪面部受损是由美容店造成的,损害赔偿金5万元也缺乏证据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