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5-16 13:58 分类:曝光台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宣传隆鼻修眼袋美容,私自配用明星靓照,整形美容医院这个“行规”终于惹怒美女明星。日前,东莞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李湘、熊乃瑾、张嘉倪、戚薇四位明星以肖像权受侵为由,状告东莞一家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均获胜诉。
该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不服上诉,二审也被法院驳回,最终美容医疗医院及其所属公司向上述4名女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共8万余元。
2014年4月,李湘等4人分别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的图片被东莞某整形美容网站安插在“隆鼻、大耳垂手术、治眼袋、照宫腔镜”等项目的宣传上。此网站属于东莞某妇产医院(下称“医院”),主办单位为某妇产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李湘等4人以该医院及其公司擅自拿其照片用作商业宣传,侵犯她们的肖像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删除涉案图片,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湘等4人分别是国内主持人、女演员,个人形象相对于一般人而言具有一定的辨识度。从4人提交的第三方网站的查询结果显示,4人的照片与案涉网站使用的侵权照片一致。相反,医院及其公司否认4人为案涉侵权照片中的人物,但并未能说明案涉照片中的人物的具体身份。因此,法院认定李湘等4人为案涉照片中的人物。
法院因此判令该医院及其公司向4名女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4人共计8万余元。判后,该医院及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随着美容医疗机构的增多,影视明星的肖像被其擅用的情况屡见不鲜,法院也不时受理此类侵权官司。被告上法庭后,美容医疗机构多是辩解或推脱,但最终一般都难逃败诉的结果。
本案中,案涉医院及其公司未经4人的同意,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在网站上使用其照片以吸引客户,属于营利性的宣传行为,已构成侵犯肖像权。
美容医疗机构在通过宣传提升知名度的同时,不应只顾及自身的利益,应充分考虑美容医疗行业的规范,监管好网站建设,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明星合约代言,避免因侵犯别人的肖像权导致被起诉从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作者:龙成柳 黎谢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