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22 15:52 分类:曝光台
近日,一名湖北省的男子,来到了天津市西青区的一家“黑诊所”里输液后,结果导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该男子的家属认为,黑诊所的医生应承担责任,因此将其起诉至法院。日前,本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令被告承担8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3万余元。另两成责任由死者自己承担。
张某未在天津市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西青区某村开办了一家名为“医师门诊”的诊所。2013年5月的一天,湖北省来津务工男子徐某到该诊所就医。张某配了“两支克雷霉素,4毫克地塞米松、3支利巴韦林以及生理盐水”等,然后给徐某输液。但让他想不到的是,徐某输液后立即出现了不良反应。张某给徐某打了强心针,并给他服了7粒速效救心丸。但徐某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徐某不排除“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当天,徐某的亲属到警方报案,次日警方以涉嫌非法行医对张某刑事拘留,后张某取保候审。
日前,徐某的妻子郭某及孩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他们在庭审中表示,徐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张某无证开办黑诊所,未按医疗常规给徐某输液造成的”。而且徐某发生输液过敏反应后,张某也没有积极采取措施抢救,耽误了最佳救治时机。徐某在医院抢救时,张某隐瞒用药真相、误导抢救方向。所以张某应该承担徐某死亡的所有法律责任,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8.9万余元。
张某在庭审中称,本案所涉及的刑事程序尚未终结,按照规定,刑事案件尚未终结,本案不应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徐某的死亡与他的诊治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徐某病情危急时,他已尽力抢救并帮助送往医院。张某表示,自己开办的诊所虽未办证,但他却是国家认可的医生。综上,张某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规定,但自己可以从道义上给付原告1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天津市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而进行执业。对徐某进行治疗时,在没有进行诊断的情况下,按照徐某口述的病情,为其配备药物,进行输液。法医鉴定罗列了徐某死亡可以排除的死亡原因,均做出了“不排除其因药物过敏性休克死亡”的描述。虽然张某对于“在将输液器扎上后,是否将药物输进徐某体内的情况”表示否认,但其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徐某的死亡原因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张某对徐某的死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徐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责。他在不了解被告所开诊所是否合法的情况下盲目就医,造成此后果,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应减轻被告的责任。故对于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为80%。关于被告主张的刑事案件尚未终结,不应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主张,由于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在此,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去那些小规模的“黑诊所”进行就医,要去就得找一家正规有资质的大型医院就医治疗,这样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