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馨予状告美容医院侵权案二审

发布于:2014-07-02 17:58  分类:曝光台

张馨予,中国女演员、歌手、模特儿。近日曝光,她的照片被深圳某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用在其网站用作“瘦脸”、“乳房假体取出”等整形美容手术的商业宣传配图,时间长达一年。为此,张馨予将该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28万元,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

罗湖法院一审判处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2万元,被告不服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整容医院用张馨予照片作宣传

法院一审查明:原告张某使用艺名张馨予参加文娱、影视活动,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深圳某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的网页中,将原告张某的多幅照片用作“自体脂肪隆胸、开眼角手术、瘦脸、背部吸脂、乳房假体取出、副乳切除手术”等整形美容手术的商业宣传配图。

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罗湖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断开涉嫌侵权页面链接;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4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万元等,共计28万元。

一审判医院赔2.62万元

罗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赔礼道歉的范围,应与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相适应,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由被告在其网站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关于损失的认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认定被告的经济损失为公证费1200元、其他经济损失酌定2万元。同时,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受损,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法院认定赔偿额为5000元。

罗湖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6200元,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张馨予和其代理律师二审未出庭

深圳某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昨日,该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上诉人深圳某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由其代理律师出庭,被上诉人张某及其代理人均未出庭应诉。

在主审法官劝解下,上诉人同意赔偿20000元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由于对方缺庭,法官当庭打电话给被上诉人张某的代理律师,将上诉人的调解意向告知他,但对方在电话里只答应愿意以25000达成和解。上诉人的代理律师最终表示,回去会将这个调解意见告诉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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