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1-30 09:33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2015年01月29日,记者朋友从西安市卫生局获知,西安市2015年2月25日起施行《西安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而更好地规范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记者了解到,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开办医疗卫生机构网站、预防保健知识网站或在综合网站设立预防保健类频道、登载医疗保健信息向上网用户提供医疗保健信息的服务活动。
《办法》中明确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网站应是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同时需要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具体还规定了网站或者频道有不少于1人的法律专业人员或法律顾问和不少于一人的医疗卫生专业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以上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此外,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全国”、“全省”等冠名,不得仿冒其他网站的名称。
《办法》要求,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内容必须科学、准确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必须遵守原卫生部《关于加强远程医疗会诊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只能在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不得面向个人开展,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网上诊断和治疗活动。凡未经西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西安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陕西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处理。《办法》自201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