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全国各省分级诊疗政策

发布于:2014-12-13 09:27  分类:政策解读

浙江省

文件:2014年8月,浙江省卫计委与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分级诊疗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发布,《浙江省分级诊疗服务规范(试行)》同时发布。

目标:通过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建立起“首诊在社区(基层)、小病进社区(基层)、大病到医院、康复回社区(基层)”的就医秩序。

路径:2014年10月底前,淳安县、宁波市北仑区、文成县、永嘉县、乐清市、平阳县、海盐县等8个县启动试点;

2014年12月底前,温州市、绍兴市作为市级试点对象,在全市范围内启动试点;义乌市启动试点;

2015年3月底前,建德市、安吉县、平湖市、海宁市、兰溪市、武义县、永康市、磐安县、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三门县、玉环县、松阳县、云和县、景宁畲族自治县、龙泉市等16个区县市启动试点;

其他设区市在总结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启动,力争在3〜5年内全省推开。

黑龙江省

文件:2014年7月,黑龙江省卫计委印发《关于分级诊疗的指导意见》。

目标:到2015年,乡村卫生机构门急诊量占当地门急诊总量的比例稳定在80%以上,50%左右的住院服务由乡镇卫生院提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总量占当地总量的比例达35%以上。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急诊总量占比稳定在45%以上。

路径:在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大力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前提下,在医保方面,确定分级诊疗病种,通过确定各病种定额费用标准,实行分级诊疗补偿,同时落实总额预付制。在价格方面,对医疗服务实行分层级定价。

青海省

文件:2013年9月,青海省政府印发了《青海省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四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分级诊疗制度。2014年2月,青海省政府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级诊疗制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

目标: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

路径:建立分级诊疗、转诊审批、异地转诊程序和双向转诊机制,以四项转诊机制的落实推动分级诊疗制施的实施。善用医保杠杆,规定各级医疗机构转诊率,转诊落实情况与医保定点资格联动。同时制定下发了《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方案》,全面开展总额控制付费。

山西省

文件:2014年7月,山西省正式出台《关于新农合实行住院按病种分级诊疗的指导意见(试行)》,并于十月首次在全省选定十八个试点县,在农村通过新农合开展分级诊疗工作。

目标: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

路径:首批确定十八个试点县(市、区)的县级医疗机构,选择诊断明确,合并症、并发症较少的四十种常见病、多发病先行开展试点。分级诊疗病种在县域内实行按病种定额付费,县域外实行限额补偿,提高县域内试点病种的补偿比例,降低县外就医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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