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发布于:2014-11-20 01:48  分类:政策解读

四、中西医结合诊所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设有诊室、处置室、治疗室。

3、人员:1名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1名执业护士。

4、房屋:

①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②每室必须独立,并配备紫外线灯。

5、设备: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

6、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7、注册资金到位。

五、口腔诊所

1、设置人、主要负责人必须为同一人并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2、牙椅:设有牙科治疗椅1台。

3、人员:设一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设二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3人;设三台牙科治疗椅,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

4、至少有1名口腔执业医师,1名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5、房屋:

①每牙科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医学|教育网整理。

②配备紫外线灯。

6、设备:有基本设备和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设备及中医诊疗器具。

7、制定并张挂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并成册可用。

8、注册资金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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