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0-16 17:02 分类:政策解读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当生命健康权与知情同意权出现冲突时,要首先保障生命健康权,因此根据医疗行为的性质不同,其履行告知义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医疗行为的必要性越高,相关告知义务的要求越低,医疗行为的必要性越低,相关告知义务的要求越高,简而诉至,医疗行为的必要性和告知义务的要求成反比关系。
1、必要性分类
根据医疗行为必要性的不同,可以将医疗行为分为必要性医疗和非必要性医疗。必要性医疗是指为了维持生命和人体正常生理功能而应当实施的医疗行为;非必要性医疗是指为了改善人体生理状态,不予实施不会影响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医疗行为。就我国医学现状而言,大部分医疗美容项目属于非必要性医疗措施,其告知义务的要求当然的高于必要性医疗。
2、作用分类
根据医疗行为对于人体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医疗行为分为恢复性医疗和优化性医疗。恢复性医疗是指对就医者先天畸形或者因外伤导致身体异常进行修复的医疗行为;优化性医疗是指对于身体状态在医学正常范围内的就医者,应其要求对身体状态进行优化的医疗行为。目前大部分医疗美容项目属于优化性医疗,所以其告知义务要求极高,涵盖到了告知义务的全部方面。
不同性质医疗行为的告知义务是不同的,所以告知书没有通用版本,告知义务也不能一视同仁。虽然优化性医疗的告知义务非常全面,不能对每一个就医者都按照优化性医疗进行告知。我们举例说明,优化性医疗告知义务的重要一项是明确告知就医者,治疗后可能没有明显改善。如果对重睑修复术的就医者进行该项告知就会出现风险,因为修复术本身是对重睑术失败的就医者进行的,重睑修复术的目的就是纠正前次手术的损害,恢复正常重睑形态。如果不能明显改善就不能实施该手术。
说到这里,我们解答一个困扰很多机构的问题,如果手术操作和病历书写没有问题,仅仅是手术效果不明显,医疗机构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首先,我们要确认医疗行为的性质,如果该项手术属于恢复性医疗行为,那么手术的要求和标准就是恢复正常形态,所以,此类手术效果不明显医疗机构可能涉及违反诊疗常规,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
假如该项手术属于优化性医疗,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要看是否尽到告知义务。假如在术前明确告知就医者手术后形态可能不会明显改善,那么医疗机构不承担民事责任;假如术前没有告知就医者可能出现的术后形态没有明显改善,那么医疗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