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07-26 11:08 分类:政策解读
自2014年9月1日起,《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此办法有两大看点:一是调整与下放医疗机构的审批权限,二是缩短医疗机构时限到十个工作日。
新办法在2010年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相比此前,新办法指出,北京市内100张床以下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将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同时,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时,对于正式受理的材料,卫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但最长可将许可决定时限延长至45日。
此外,办法指出,北京市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新医改以来,“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说法频繁出现在国家层面的文件中。
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 “十二五”规划相关文件中称,要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优先考虑社会资本。
今年年初,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要求“优先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但这些都是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指导”,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刘国恩告诉记者,“这次北京的具体办法就是要真正去落实它”。
例如,“将医疗机构审批权限下放到基层,将有利于简便审批流程”,刘国恩表示,“同时,对于基层来说,社会资本办医将带动基层经济发展、医疗服务市场发展,因此更有动力新增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