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6-09 09:51 分类:曝光台
2014年7月14日上午,宜宾市翠屏区公安分局、翠屏区卫生执法大队、翠屏区工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雅雪美容院进行调查取证。
经翠屏区卫生执法大队工作人员调查,确认宜宾雅雪美容院从事了以激光进行国家卫生部门规定的医学美容项目——不良文饰修复术。该执法大队负责人说:“涉事美容院未取得从事医疗美容机构的资质,施行不良文饰修复术的丁钱安无相关资质,属于非法行医行为。”
当日,翠屏区卫生执法大队依法对该美容院进行了查封,并向雅雪美容院下达了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经查实:丁钱安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就擅自为他人提供诊疗服务,对丁钱安的非医师行医行为予以取缔。
翠屏区警方经调查并对死者进行尸检,确定刘志军死亡原因系“利多卡因中毒死亡”。此前关掉手机,躲起来的丁钱安也在案发2日后向警方投案自首。到案后,丁钱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随后,丁钱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因身体原因取保候审。案发后,丁钱安赔偿了被害人亲属26万元。
调查取证结束后,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向翠屏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丁钱安犯非法行医罪,翠屏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丁钱安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情况下,对被害人刘志军进行祛除纹身手术,先后在被害人刘志军的纹身处打了6支“利多卡因”针药,每支5毫升。随后,被害人出现全身发抖、意识模糊的症状,被告人丁钱安当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被害人刘志军送到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抢救,后被害人刘志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志军系利多卡因中毒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对被告人丁钱安的行为,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丁钱安认为自己不构成非法行医罪。
他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纹身活动不属于医疗行为,丁钱安的行为应属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以非法行医罪定罪量刑。
公诉人反驳说,丁钱安利用电力治疗仪器对被害人纹身进行微创治疗,属于卫生部《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的医疗美容项目(有创治疗项目中的微创治疗项目下的电外科治疗),故丁钱安在本案中的行为属于医疗行为。
公诉机关还指出,对丁钱安的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应以非法行医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丁钱安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最后陈述中,丁钱安悔恨万分地说:“我当时并不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也不知道纹身活动属于医疗行为。我现在后悔极了!以后再也不做这种事情了!我知道因为我的行为,给被害人一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虽然我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万元,我知道这点钱并不能够换回一条失去的生命,但我还是希望被害人的家人能够看在我是初犯,不懂法的情况下,能够谅解我,给我一个机会,同时也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钱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丁钱安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丁钱安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丁钱安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丁钱安未上诉,目前,已开始服刑。
(文中受害人及家属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