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5-05-29 10:58 分类:曝光台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年届半百的高女士花近十八万元至美容医院接受脸部整形美容,孰料非但未达求美目的,反倒有了“被毁容”的感觉。高女士以美容医院的服务构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日前,上海闸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高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3年11月,高女士慕名来到上海市某家知名美容医院接受脸部整形美容,由美容医院安排该院的整形专家刘医师为高女士注射“爱贝芙”进行脸部整形美容,并提供其他配套辅助治疗。在美容医院为高女士注射前,双方签署了“知情同意书”,对相关权利义务及风险责任等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历经一个半月的疗程结束后,高女士共支付美容医院各项费用计178800元。
然而事与愿违,经过整容后的高女士怎么看也觉得自己的容貌还不如从前,求美的愿望落了空不说,所付出的近18万元也打了水漂。于是,盛怒之下的高女士便与美容医院进行交涉。美容医院又在两个多月内免费为高女士治疗十多次,并且赠送了名牌钱包和金条作为补偿。但高女士仍觉效果不甚理想,遂将美容医院告上法庭,诉请判令美容医院退还服务费178800元、赔偿536400元、律师费3000元并承担公证费6000元。
庭审中,高女士称,经她事后查证,相关资料显示“爱贝芙”系荷兰的一家企业,她整形的这家美容医院并非是该产品的授权医院,为她手术的刘医师也并非是该产品的授权医师。美容医院向她所提供的服务是不合格的,且存在严重的欺诈行为。
美容医院则当庭反驳称,院方在为高女士诊治的过程中,从未向其谎称过该院及刘医师是“爱贝芙”指定的医院和医师,但医师是真实的,故不存在作虚假宣传和刻意隐瞒实情的事实,并不构成欺诈;至于高女士称美容医院未能实现其求美的目的,因美容不同于疾病治疗,美容仅是起到改善的作用,效果也会因人而异,且医院也从未承诺一定达到某种效果,并已酌情对高女士作了补偿,故不同意高女士的诉请。
法院认为,民法上的欺诈是指故意欺罔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构成民事欺诈须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行为、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判断并为意思表示等构成要件。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分析,被告根据原告就诊检查情况以及原告的整形需求,为原告提供的注射美容整形服务符合双方间的约定;被告及其医师在为原告提供服务时虽未获授权,但该规定不属国家强制性规定,且被告及其医师现已获相关授权;原告亦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为原告所提供的注射美容服务对原告构成损害。
故认为原告之诉请缺乏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难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对原告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