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美容院抽脂瘦身却不幸沦为植物人

发布于:2015-05-13 09:55  分类:曝光台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如今,微整形因其痛苦小、见效快等优点而吸引了很多爱美人士,然而前不久苏州一女子走进某美容院后却再没能清醒过来,其家人为了能够进一步帮助其捍卫合法权益而来到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日前,虎丘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陈先生述称:2013年8月11日,他的妻子在苏州某美容院进行美容抽脂手术时发生意外,心脏骤停,神志不清,虽然立即送医抢救,但无明显效果。同日,他的妻子又被送往苏州市立医院进行治疗,但病情仍旧没有明显好转,一直处于昏迷状态。他为挽救妻子生命曾先后陪着无意识的妻子在苏州、上海等地的三家医院进行治疗,最后却被医院诊断为“永久性植物状态”。他为能够保护妻子合法权益、起诉该美容院,特向法院申请认定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妻子的监护人,以进行后续维权。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为陈先生妻子的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其妻子被诊断为重度智能障碍。

法院认为,被申请人受疾病影响,认知功能全面受损,辨认能力完全丧失,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民事义务,故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陈先生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法律释明,宣告近亲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患有精神病、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须经法院宣告。经法院宣告后有两个法律后果:受宣告人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补充其行为能力、管理和处分其财产。

如今市场中存在部分仅有生活美容资质的美容机构超越其经营范围开展医疗美容业务,并从国外聘请所谓知名专家具体操作手术,因用药等方面的问题可能会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消费者一定要选择购买正规机构的相关美容服务,如需进行手术,务必事先要求美容机构明确告知手术风险,三思而后行,并且保存好完整的病历体系以及消费凭证,如发生纠纷应采取合法手段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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