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14-12-13 09:53 分类:曝光台
医学美容教育网讯 2013年11月中旬,阿莹在佛山保利水城一家美容店进行“隆鼻手术”,导致右眼失明。日前,广东佛山市南海法院通报称,美容院老板沈某琳因非法行医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当时只有二十四岁的阿莹在朋友介绍下,来到佛山保利水城的一间美容店进行隆鼻手术。
据指控,该美容店经营者是沈某琳与邵某,并无医疗机构执业资格、营业执照。沈某琳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向阿莹收取六千元后,非法为她注射麻醉剂、玻尿酸针剂,实施隆鼻手术。由于药物作用,阿莹右眼、鼻子先后出现状况,随后辗转省人民医院及省第二人民医院救治,情况一度危殆。
经鉴定,受害人阿莹右眼视力无光感(失明);右面部、鼻部瘢痕形成;鼻尖及右侧鼻翼部分缺损(中度容貌毁损),达七级伤残。事发后,施针者沈某琳一度“失联”,直至今年年初才被警方抓获,随后被检方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同时阿莹也提起了民事诉讼,向沈某琳等人索赔六十万元。
庭审中,沈某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并没有异议,不过否认自己在案发后走佬,“我没有逃跑,我只是去苏州问我爸妈拿钱。”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行医罪。
最后,南海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沈某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至于民事赔偿,上月被告人沈某琳与阿莹达成调解协议,由沈某琳于2014年11月8日前向阿莹支付二十万元,余款四十万元分两期在2015年11月8日前付清。